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邵某某与王某某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邵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腊月24日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前邵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2万元,典礼时王某某方陪送和追节时的财产有:新飞牌柜式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十条、床罩二个、毛巾被二条、凉席一张、珠子帘一个、气枕头二个,现均在邵某某处。2007年阳历12月14日,王某某生一男孩邵XX,现随邵某某生活。当事人双方因生气于2008年正月初二分居至今。另查明,王某某生孩子时住院花去医疗费938.5元,给孩子看病邵某某又花去医疗费x.62元,证人冯X证明为给小孩看病邵某某借其2000元,证人冯XX证明为给孩子看病邵某某借其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非婚生子邵XX尚处于哺乳期,以随母亲生活为宜,邵某某应适当支付抚养费。王某某索要彩礼数额较大,且当事人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王某某婚前财产新飞牌柜式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十条、床罩二个、毛巾被一条、凉席一张、珠子帘一个、气枕头二个,邵某某应予返还。共同债务7000元,当事人双方应分担。王某某称邵某某欠其娘家3000元,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邵某某称以王某某名义在伦掌信用社存款2000元,无证据支持,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非婚生子邵XX由王某某抚养,邵某某支付抚养费x元。二、王某某返还被告邵某某彩礼x元。三、邵某某返还王某某婚前财产新飞牌柜式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十条、床罩二个、毛巾被一条、凉席一张、珠子帘一个、气枕头二个。四、王某某给付邵某某3500元,邵某某负责偿还欠冯X的2000元及欠冯XX的5000元。五、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共计500元,当事人双方各负担250元。

宣判后,邵某某不服,上诉称,儿子邵XX一直随其生活,王某某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改变邵XX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重大不利影响,请求法院改判邵XX由上诉人抚养。

王某某辩称,我要抚养孩子邵XX,我带孩子去我妈家,上诉人给我抢走。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邵XX于2007年阳历12月14日出生,诉讼期间尚处于哺乳期,原审判决归其母亲王某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邵某某上诉称王某某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改变邵XX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重大不利影响,却未充分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长奉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合林(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