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其妹李×鸽(已判刑)在本市新华区X街“丽人网吧”内与陶××交易游戏币时发生纠纷的电话后,李某某遂带领李×辉等人驾驶QQ汽车由叶县X街“丽人网吧”,对马×龙进行殴打,并砸坏网吧内两台显示器。后强行用车将马×龙拉到叶县,又进行殴打,致使马×龙胸部、腿部多处受伤,脾破裂,多发软组织挫伤,直到当晚十一时马才被人送回,后被家人送往医院,脾脏被切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2008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叶县公安局投案,但未供述其用棍殴打被害人,在法庭辩论时李某某供认了其用棍殴打了被害人。原判另查明,在处理李×鸽伤害一案中,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后撤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7年4月9日16时许,我妹妹李×鸽给我打电话,说她去五、六矿新新街一个网吧里卖QQ币,人家不给钱,还打她,不让她走。她让我去接她,我就和两个朋友一起去网吧,进屋以后,我妹妹指着一个孩说,就是他。我问那孩,你买QQ币为什么不给钱。他说,不是我,那个孩跑了。和我一起去的李×辉上前扇了他一巴掌,又一脚把他跺倒在地,和李×辉一起去的那个孩掂一根棍砸人家电脑,李×辉把棍要过来又打那个孩,跟他的那个孩又搬起花盆砸了那个孩一下,接着他俩又拳打脚踢那孩一顿,李×辉拉住那个孩上车,我们都坐上车回了叶县……当天和我一起去的有我老婆张××、李×辉以及他的一个马仔。李×辉开着奇瑞QQ车去的,车牌号1812。那天是我和李×辉一起去水郭牌场上赌博了,我借了他的“冲”(钱),他和他的马仔正押着我找钱,我说我妹那边有人欺负她,得去看看。他们是跟着我去的,实际上他们是怕我跑了不还钱……我们押着那个孩回叶县,李×辉开车,鸽子和我老婆坐副司机位,我和那个马仔一左一右夹着那个孩,快到任店时,刘××给我打电话……我把我妹的事给他说了……他坐黑色普桑……后来我们把他拉到二环路到灰河边上的那条路上,旁边有堆沙,李×辉又打了那个孩一顿,我还是要送他去派出所……我就在北水闸给他找了辆车让他回去了,李×辉去年被人杀了。去之前我给那孩打过电话。

2、被害人马×龙陈述:2007年4月9日下午2点多钟,我来到丽人网吧上网,过了一会大约三点半左右,我同村的陶××也来到网吧,紧跟着过来一男一女,陶××他们三个一起上网,过了有三十分钟这一男一女拉着陶××不让走,向陶××要钱,他们三个都打起来了,我和网吧里的几个人一起上前劝架。我说的同时推着那一男一女不让他俩拉陶××,才让陶××逃走了。陶××逃走了以后,这个男的拉住不让我走,叫鸽子的女孩打电话说有人骗他的游戏币不给钱,还打她,让她哥快来。过了两个多小时,大约六点左右,来了一辆蓝色QQ汽车,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他们进到网吧后,叫鸽子的女孩指着我说“就是他打我了,还骗了我2000块钱”。于是这三个男子和先来的一男一女共五人一起朝我就打……最胖的那个先打我一个耳光,另外三男一女一起上来打我,鸽子的哥哥拿了一根镐把朝我腿上、背上、头上打,偏胖的那个双手搬了个大花盆朝我头上砸,先来的一男一女拿个玻璃可乐瓶朝我头上打。打了一阵,他们几个把我拉上他们的车,最胖的男子开着车,另外两个男的坐在我两边,二个女的坐在副驾驶座。一路上他们都还骂我、打我,不让我抬头往外看。胖子还说拉到叶县再收拾你,快到叶县的时候碰见一辆桑塔纳车,QQ车停下后鸽子的哥哥把我拉下车,从桑塔那车上下来几个人又是一阵打我……打我后又把我塞到车里拉到叶县附近的一个沙场……后大胖子开桑塔纳走了,鸽子的哥哥,瘦高个还有稍胖的穿白衬衣的又开始用木棍打我屁股,白衬衣的用细棍朝我背上抽,一直打了一、二十分钟。然后他们又让我坐到QQ车里,也不知道到啥地方又碰见那辆桑塔纳车,瘦高个让我下车塞到桑塔纳车后备箱里,不知道又把我拉到哪儿。鸽子的哥哥对我说“要么给你送到派出所,要么你打电话让家拿钱”。瘦高个打着我强行让我对我爸说,是我打架把别人打伤了让我爸送来x元钱,后来他又给我舅打了电话,以后鸽子的哥哥就找辆面的车让车把我送回来了。

3、李×鸽供述:2007年4月9日,我上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孩,他说要买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我俩就协商好在六矿丽人网吧当场交易,他说用500元现金买我30亿的游戏币。我和张×兰(张×兰看上去很像男孩)一起去的六矿,和那个男孩见面以后,我把30亿的游戏币交易到那个男孩的帐号上后,他说没拿钱让我和他一起去拿钱,我说让他先把30亿转到我帐号上,他说不行然后把电脑关了就要走,这时过来一群男孩子。我拉住骗我游戏币的那个男孩不让他走,这个男孩和另一个男孩打了我,其他人还打了我朋友张×兰。当天挨打的男孩拉住我,骗我游戏币的那个男孩趁机从网吧安全出口跑了。然后我就向拉我的这个孩要钱,他不给我我就打电话给我哥,说有人要我游戏币不给钱,还打我。我哥、我嫂子还领了两个人来到网吧,来时开了一辆蓝色小汽车……我指着吧台上坐的那个人说“就是他打了我”。我哥打了坐在吧台上的孩……在网吧打了一小会……我们就把这个孩拉走了,一直把他拉到叶县……后来我哥把他送到北水闸让他走了……我哥来之前给那个孩打过电话。

4、证人张×兰证言:2007年4月9日下午我和李×鸽在丽人网吧卖游戏币,交易完后,那个孩说没有带钱,你等着我去银行取钱,鸽子不同意,说你把游戏币交易过来,等你把钱拿来再交易,那孩坚决不同意。这时过来了一个孩,这孩说怎么了跑到这来欺负人哩,这个孩又叫十几个孩起哄,他们一群都上来打我们,把我打的肚子痛两眼冒金星,李×鸽在后面哭着说不让打……然后鸽子给她哥打电话,说卖的游戏币不给钱还打她……大约6点左右鸽子她哥领了三个人,一起打那光头,怎么打的我不清楚。

5、证人张×伟证言:2007年4月9日那天中午一、二点左右,马×龙来我们网吧玩,一会陶××也来到网吧,陶××又接来了一男一女,说是要卖给陶××网上游戏币。陶××和一男一女一起上网发生了矛盾,双方因买卖网上游戏币吵了起来。我和马×龙一起上前劝架,后来陶××把衣服给脱了跑了。这个女的就一直打电话,说这有人骗她钱还有人打她。然后这一男一女堵住网吧不让我们拉架的人走。后来大约过了两个小时,来了一辆蓝色QQ车,车上下来三个男子,车上还有一个女的……这三个男的进网吧后就问鸽子是谁打她了,鸽子指着马×龙说就是他,然后就打起来了。很胖的男的上前先打,接着这三个男的和先来的一男一女五个人一起对马×龙拳打脚踢,先来的一男一女拿个玻璃可乐瓶子往马×龙身上打,后来的三个男子其中一个拿根类似镐把的木棍朝马×龙身上、头上、腿上猛打,另外一个男子在网吧里搬一个花盆朝马×龙身上砸,花盆砸碎了……打了十几分钟那个大胖子问鸽子说还有谁欺负你了,鸽子指着周围拉架的人说还有我们,周围的人都给吓跑了,拿棍的人开始用棍子打砸吧台的电脑,砸坏了两台显示器。马×龙被他们拖到了外面,由于马龙飞不上他们的车,他们又是一阵毒打,最后他们硬是把马×龙塞进了车内拉走了……一直到晚上11点多,马×龙被一辆红色昌河车拉回来了,师傅说在叶县有个男的扶着马×龙在拦车。

6、证人韩×辉证言:2007年4月9日下午2、3点的时候,我在一坑丽人网吧聊天,马×龙当时也在,这时过来一男一女有十七、八岁大,对一个孩说“还我游戏币”。那个男孩和他们说了一会就走了,那个女孩就指着马×龙说“还我游戏币”,一直盯着马×龙到5、6点。那个女孩很打电话,过来一辆蓝色奇瑞QQ,从车上下来一女三男,他们一进网吧那个女孩就指着马×龙说“就是他”,一个男的就问他话,过三、四分钟,那个男的就开始打马×龙一巴掌,旁边的男孩就开始动手打他,打了一会出去,一个男的进来时拿了个网吧的花盆向马×龙砸去,之后又有个男的拿个木棍向马×龙身上乱打,也打坏了网吧显示器,打了共有十分钟,那些男的把马×龙往车上拉,马×龙不上车他们就在车前打了3、4分钟,后来他们四男把马×龙拉上车走了。

7、证人陶×培证言:马×龙是我儿子,他的腿被人打骨折了,脾脏摘除,其他还有多处受伤。听网吧人说,在网吧和人发生矛盾,被一个小女孩喊来的人拉走打伤了。

8、证人李×俊证言:当时是下午我正在网吧玩游戏,看到有一男一女拉着陶××的衣服,那个女的说陶××骗她游戏中的游戏币。看到他们要打起来了,网吧的网管和马×龙都去劝架。陶××好不容易把上衣脱掉逃脱了。那个女的打电话让她哥来,还不让马×龙走……大约过一个小时,听到外面有人叫,出来后看见三个男的和先来的一男一女五个人打了马×龙。第一个男的(胖子)先用拳头朝马×龙的脸上打了一下,先来的一男一女拿起玻璃可乐瓶子朝马×龙背上、头上砸,第三个男的双手搬起一个大花盆朝马×龙背部砸了一下,大花盆也弄破了。第二个男人从外面拿了一根棍朝马×龙头部、身上、腿部猛打,这样拳打脚踢打了好几分钟……胖子拉着马×龙,其他几个帮忙把马×龙拖了出去,先来的那个瘦小男子拿了一块砖头朝马×龙背上砸,第二个男的拿棍子打马×龙的背部,硬拉着马×龙往车里塞……拿棍子那个男的还用木棍打坏了两台显示器。马×龙一直到晚上十一点多才回来,回来后伤势很重就送医院了。

9、证人陶××证言:2007年4月X号上午,我在家中上网聊天时有一个陌生人加入我的QQ里面,是一个女孩,她说她叫鸽子。和鸽子聊天时,我问她玩什么游戏,她说玩热血江湖,正好和我玩的一样,于是我俩很投机地在网上聊了一会游戏方面的东西。我对她说:“我现在是75级,现在想买80级的装备,可是,网络游戏中的钱太少”,她说:她有30亿的游戏币可以卖给我,她还说:500元人民币就可以卖给我30亿的游戏币,于是我同意了。互留了电话号就下线了……大约三点多她打过来电话说她到了,我就去接她到了丽人网吧。和她同来的还有一个男孩。我们在网上进入游戏准备交易,她把游戏币输给了我,由于我没带钱,我说让她和我一起去取钱,她不去,拉着我不让我走想打我,拉了一会,网吧的网管、张×伟、韩×辉、马×龙都过来劝架,他俩拉着我的衣服,把上衣也拉掉了,我趁势跑了。

10、证人张×辉证言:哪天我记不清了,晚上9点多钟有个男孩身上到处是土,他在叶县北水闸拦车说是去平顶山六矿一坑……我向他要钱,他说没有钱,把他送到后让他舅给钱。我就让他坐上我的车走了,我把他拉到六矿。

11、证人张×证言:今天下午我去六矿一坑丽人网吧玩,6点左右,我看到马×龙在吧台里面坐,有个女孩和男孩不让马×龙走,一会过去两个男的问了那个女孩两句后就开始打马×龙,又从外边进来一个男的拿起一个大花盆,往吧台里边砸马×龙,有个人找一根木棍拐回来继续打马×龙,这时我进到里边给网吧老板打电话,等我出来时,他们已经把马×龙弄进一辆小车里了。

12、证人梁××证言:2007年4月9日约16时许,陶××和一男孩一女孩来到网玩……有十分钟不知怎么回事看着那个女孩很生气去外边打电话,打完电话那女孩就站在门口。陶××我没在意什么时候走的,大约一个多小时,进来三个男的,那女孩一见就指马×龙说就是他……他们三个就打马×龙,那个胖子朝着马×龙肚子跺一脚,接着就拳打脚踢起来,我赶紧用手机打电话报警,等我报了警出来他们已将马×龙架了出去弄到车上带走了。

13、新华分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2008年5月9日李某某到叶县公安局投案自首,5月12日押回平顶山。

另有辨认笔录、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新华分局法医鉴定书、平顶山和平法医伤残评定书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原判予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其妹与他人交易游戏币未能兑现引起纠纷的电话后,便带人赶到事发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人重伤,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投案后在法庭辩论中供认其用木棍殴打了被害人的事实,可以自首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李某某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经全额赔偿,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诉人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因其妹的纠纷而伙同他人到事发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在之后又将被害人拉走继续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重伤并留下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李某某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原判量刑重”等意见,经查,其所提自首、赔偿等情况一审判决均已认定并予以适用而对其作了从轻处理,故李某某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宋红超

审判员赵益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纳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