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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某某劳务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魏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乔艳梅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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