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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洛阳市道协停车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省伊川县X乡X组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张某某之夫,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道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四十号院。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42岁,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道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上诉人洛阳市道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某峰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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