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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公司与方然见民间借贷和矿山爆破开采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驻民再终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合,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然见,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X镇X村X组,现住确山县X乡X村毛蛋山石料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驻马店市白云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因与方然见民间借贷和矿山爆破开采合同纠纷一案,白云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山县人民法院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07)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驻马店市白云石业有限公司仍不服,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以(2008)驻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委托代理人王某合、被申请再审人方然见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确山县人民法院(2007)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7)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韩永海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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