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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3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春,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荣华,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6年2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7元,本院减半收取2519元,其它诉讼费预收800元,实收800元,共计331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其余251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仁辉

代理审判员石磊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杨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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