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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

被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粗暴,多次不顾场合对原告恶语相向,有时为了生活中一些琐事而大吵大闹直至动手伤人。结婚以来,原告在家庭中根本没有地位。2001年起又因小孩胆小为由分房睡觉至今,多年来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更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幸福和家庭的和睦。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情感、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的请求,但被告经常出尔反尔。原告认为双方现在已无和好可能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很好的,结婚以来夫妻关系也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吵过没有闹过。双方虽然确实是分房居住,但是夫妻生活还是正常的。今年五月双方一起去某市的时候关系还是很好的,被告也根本没有想到原告会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地步,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相识恋爱,1987年9月23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8日双方生育一女名胡某。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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