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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蔡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

被告蔡某,男。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由于双方在婚前的了解时间不长,缺乏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曾多次采用家庭暴力,原告曾向居委会求助,也拨打过110,上访过街道妇联。经多方调解,被告也答应不再动粗。但好景不长,被告又多次动手殴打原告。从去年到近阶段,矛盾级级上升,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况且被告的无端猜疑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蔡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某小区房屋由原告及儿子居住使用。

被告蔡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然在平时的生活中双方有些争吵,但被告并没有殴打过原告,只是有些推搡而已。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还是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能够回来好好地照顾家庭和孩子。况且儿子现在已经读高二了,一旦原、被告离婚,会对儿子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4日,双方生育一子名蔡某。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蔡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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