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林某某、涂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唐河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再字第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男,生于1958

年7月12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某某,女,生于1958年8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河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林某某、涂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唐河县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9日作出(2002)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06)南民立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作出(2007)唐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林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林某某、涂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南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我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某及林某某、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唐河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2)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7)唐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