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袁××、闫××与被申请人西峡××集团有限公司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再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闫××。

委托代理人刘××。

再审申请人袁××、闫××与被申请人西峡××集团有限公司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7日作出(2006)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袁××、闫××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袁××、闫××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袁××、闫××系回车镇X村前营组组员,二人系夫妻,有两个婚生小孩,原、被告争议土地原为二被告及其孩子合法承包经营的责任田,承包的起算日期为1998年9月1日,发包方为回车镇X村前营组,被告并以户为单位与前营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经回车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见证。

2003年9月,西峡××集团有限公司兴办南阳汉冶钢铁有限公司,立项用地分为两个项目,即冷轧钢厂及制氧厂用地,上述两项目用地涉及回车镇古庄河、红石桥两个行政村,十三个生产组,二被告所居住的古庄河村X组在原告立项征用地范围之内。

查2003年9月12日豫政土(2003)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载明:省政府同意西峡县人民政府征用古庄河村集体耕地25.6290公顷,作为西峡县200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2003年12月30日豫政土第(2003)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载明:省政府同意西峡县政府征用回车镇五里桥乡两个乡镇、三个村集体耕地26.1996公顷,作为该县2003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2004年6月2日西峡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甲方)与回车镇X村前营组(乙方)签订了农用地转用土地补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三、农用地转用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第34条、50条规定,需转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713.00元,土地补偿费采用倍数10.0倍,安置补助费采用倍数9.0倍,转用地转用补偿费如下:需转用土地,其中耕地142.2亩,补偿费标准x元/亩,合计补偿费x元;……五、土地依法划拨后,其使用权归用地单位……。”该协议签字盖章处,甲方加盖了公章,乙方前营组组长及袁金涛、陈金伟等10户代表均签名,回车镇人民政府、回车镇X村作为监督单位亦加盖了公章。2004年5月16日(甲方)南阳××钢铁有限公司与回车镇X村前营组村民(乙方)签订了征地、搬迁协议:协议载明:一、甲方征用乙方土地,按照县土地局依法核定地价x元/亩对乙方土地进行补偿……。另外,乙方同意在核实地价基础上每亩再补1000元,并在土地丈量面积核实、本协议签订后,以现金形式付给乙方。青苗补偿,乙方现有土地上的农作物,由回车镇政府按500元/亩进行补偿,其它作物以市场价格商定……”。2004年6月7日西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西峡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内容为:“……。四、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713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补偿费6417元/亩,安置补偿费倍数10倍,安置费7130元/亩。(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季产值计算,计每亩360元。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发之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二被告及其他六户(已另案诉讼)村民的原承包地均在以上公告征地范围之内,但其后七户未向政府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另查,1、2004年7月26日西峡县人民政府以西峡××集团有限公司为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向其颁发了西国用(2004)第X号、X号、X号、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载明: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4年4月22日。原、被告争议的土地在原告持有的(286)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范围内。

2、原告诉称,袁××家原承包的土地状况为:人口4人,燕营一码头(现位于钢厂东西中心路X组至码头段),每人0.3亩,合计1.2亩;河边母秧池,每人0.068亩,合计0.272亩。

3、原告在取得以上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履行了与涉及组集体及其他村民(本组共42户村民)的义务后,欲使用被告原承包土地,被告以其仍有承包权及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合法为由,继续在原耕种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搭建简易棚,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

4、庭审中,因被告所搭简易棚已不存在,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拆除简易棚的诉请。另外,根据原告请求,河边母秧池被被告占用土地原告已实际使用,不再要求法院处理。

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西峡××集团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二被告原承包耕地的使用权,并合法持有西峡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其合法使用该部分土地的民事权益即应得到保护,二被告抗辩其仍享有承包权与法无据。被告庭审中提出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合法,该辩称理由不是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二被告在原告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以继续种植农作物等方式造成原告无法使用该土地显属侵权行为,因此,原告以侵权为由诉请被告立即退回原告土地使用权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袁××、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占用的燕营一码头(钢厂东西中心路X组一码头段)的1.2亩土地,交给原告西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承担100元。

上诉人袁××、闫××上诉称,原审对被上诉人的违法用地行为不进行审查是错误的,上诉人是合法使用土地,判决向被上诉人退出毫无道理。被上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合法等。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享有土地使用权是西峡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法征收后,划拨给上诉人使用的,有西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西国用(2004)第X号、286、287、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据。该土地的征用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西峡县人民政府将争议之地征收后,以出让方式出让给被上诉人西峡××集团有限公司,并经西峡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方即依法取得了争议之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合法使用该部分土地的民事权益即应得到保护。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对被上诉人的违法用地行为不进行审查是错误的,判决向被上诉人退出土地无道理,被上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合法”等理由均不是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也与本案不属同一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上以种植农作物等方式造成被上诉人无法使用该土地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袁××、闫××不服本院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未同意将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卖给或租给西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违法,因为其占用的是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农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争议之地系由西峡县人民政府征收后,以出让方式出让给西峡××集团有限公司,并由西峡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合法使用该部分土地的民事权益应得到保护。再审申请人称“争议之地是基本农田,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和占用属于违法征收,应予撤销土地使用证”等理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6)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