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因被告系二婚,双方年龄差异大,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而被告的儿子、孙子长期和原、被告居住生活,家庭关系难处,双方常为此争吵。现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门市一间。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生活,双方感情很好,正因为是再婚,被告更珍惜这次婚姻。原告婚前知道被告家庭情况,现原告无中生有要离婚,被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相识恋爱,感情基础较好。2003年4月17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的户口迁至被告处,并与被告及被告前妻所生之子刘某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原告十天半月回家探望被告。原告今年过完年后,未再回家。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前双方均有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10年5月31日原告以家庭关系难处,双方性格不合,年龄相差大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眉山市东坡区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2000年相识到2003年4月17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彼此对对方及家庭有一定的了解、认识,因原、被告均属再婚,因此双方对重新组建家庭是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的。婚后原告外出打工,但仍然经常回家探望被告,双方感情较好。因此,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理解包容对方,是能够和睦相处的。原告以家庭关系复杂,年龄相差大,性格不合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易雪梅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邱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