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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烟草公司社旗分公司与社旗县金海湾休闲洗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再字第21号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案外人庞奇。

委托代理人秦新宪,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南阳市烟草公司社旗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社旗县金海湾休闲洗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南阳市烟草公司社旗分公司与社旗县金海湾休闲洗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社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庞奇不服,申诉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宛检民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南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琳、党艳娜出庭履行职务,庞奇及其委托代理人,南阳市烟草公司社旗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社旗县金海湾休闲洗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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