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XX诉被告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淮滨县X乡。

被告蔡XX,男,35岁,汉族,住淮滨县X路。

原告张XX诉被告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建房,原告为其拉砖,被告共欠砖款x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他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x元。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0月,被告建房让原告为其拉砖,共欠原告砖款x元,并写有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砖款x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砖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俊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