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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9年初相识,同年6月5日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对家庭不管不问,至今下落不明。综上,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相识,同年6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豫密结字x号结婚证二份;

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2010年5月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张某某在结婚不到两个月时间即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关于财产问题本院无法查清,双方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桂玲

审判员李会敏

二Ο一Ο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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