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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与李某乙、陈某丙、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管辖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陈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因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47-X号民事裁定,以“以侵权为案由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之一陈某丙住所地均在通许县,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苏芳

代审判员张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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