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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亿龙商务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诚峰铜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亿龙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铁山,开封市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诚峰铜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开封市亿龙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491-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在需方接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补充协议约定的需方接货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张丽

代审判员苏芳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汤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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