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陵川车用油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区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政书,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曙光涂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刚,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炤,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陵川车用油箱有限公司因与重庆曙光涂装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陵川车用油箱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陵川车用油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陵川车用油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为293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135元,由上诉人成都陵川车用油箱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凌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韩艳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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