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孙某某、罗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罗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罗某因合伙开办幼儿园,于2007年6月25日由罗某与原告孙某某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其出租房进行如下装修:1、把灯泡换成电棒;2、刷墙1.5米以下刷成蓝色,以上刷成白色;3、卫生间须安装大、小便池和洗脸池;4、安装所有的进户门和室内门;5、把所有卷闸门安到外边,从西数二、三、四个门改成窗户;6、平整院子,用铁栅栏围院子……十天内必须完成。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中的第2、3项,第5、6项履行了部分。2007年7月12日,孙某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园房屋二层十八间;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20日;租金每年2万元,按年收取,每年7月l5日付房租。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李某向原告付款8500元,罗某向原告付款x元。后因两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李某用锁将门锁住,罗某及其父罗XX雇请焊工将门焊死。庭审中,原、被告三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申请同意,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进行现场勘验,经两被告确认,对双方所有物品进行清点,李某于当日将其物品取走。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两被告产生纠纷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且双方均同意解除,本院照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故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实际占有原告出租房屋已满一年,未正常使用原因系合伙内部产生纠纷所致,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因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已将出租房屋内自有物品拉走,另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建园损失及退还租金8500元应属合伙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无具体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某、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所拖欠租金15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李某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25元,共计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元,被告李某负担30元,罗某负担30元。

宣判后,上诉人李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故被上诉人索要租金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孙某某答辩称,房屋租赁协议实施过程中,承租人李某、罗某中途变更合同内容,要在墙面上画画,不让将墙面1.5米以下刷成蓝色,有现场墙面上画为证,并不是被上诉人违约。二层楼厕所未改造是承租人称要将二层地面铺成木地板,待地面改造好再改造厕所,也构不成违约。如果被上诉人违约,承租人就不会与被上诉人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诉称被上诉人支持罗某将门焊死,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与罗某所承办的幼儿园中途而废是其之间闹矛盾所致,根本不是被上诉人责任。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罗某答辩称,孙某某未提交建房及租赁手续,按合同约定应属违约,应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已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故被上诉人索要租金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虽然被上诉人提供租赁房屋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上诉人与罗某已实际使用该房屋,造成房屋未正常使用原因系上诉人与罗某合伙内部产生矛盾,双方在一审诉讼期间均同意解除合同,且李某已将出租房内自有物品拉走,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罗某共同支付拖欠实际占用租赁房屋期间租金并无不当。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部分不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与罗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请求未予支持。故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一审中李某提起反诉,原审认定其反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裁定驳回其反诉,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不当,应予纠正,故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依法另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项即被告李某、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所拖欠租金15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被告李某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