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与张某某、马某辛、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遗赠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述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因与张某某、马某辛、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已办有房屋产权证,应由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撤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起诉。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争议的房屋已有房屋产权证,当事人有异议应先向相关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撤证。一审裁定无误,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方

审判员程保华

审判员任晓飞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瑞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