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述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因与张某某、马某辛、马某戊、马某己、马某庚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已办有房屋产权证,应由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撤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起诉。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争议的房屋已有房屋产权证,当事人有异议应先向相关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撤证。一审裁定无误,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方
审判员程保华
审判员任晓飞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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