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北口。

负责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桂青,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邡,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墙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该公司法制室主任。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北段。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运输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以下简称解放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解放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桂青、陈邡,被上诉人城东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18日,原告在被告解放保险公司为豫x号“铁象”汽车起重机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等,该项下保险金额x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2月22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1日24时止。2009年2月27日,在人民路焦大新校区东50米路南,赵红波在操作该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因支腿不稳导致该起重机向右侧发生倾覆,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对该起重机进行维修,支出修理费x元、吊车费800元。被告焦作保险分公司对该车损失情况予以确认,并认定事故责任某全部责任。后被告焦作保险分公司以该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某偿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被告解放保险公司亦拒绝赔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特种车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负全部事故责任某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解放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事故且属于保险责任,被告解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解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某由正当,但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免赔率。被告焦作保险分公司并非原告投保车辆的承保单位,与原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要求焦作保险分公司承担责任某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二、驳回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解放保险公司负担。

解放保险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某除条件,上诉人依法不负有赔偿责任;二、上诉人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责任某除部分已进到了合理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某围,故上诉人拒绝赔偿是依法行使合同权利,不存在违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城东运输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解放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城东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x元。。

针对争议焦点,解放保险公司的主张和理由与其上诉内容相同;城东运输公司的主张和理由与其答辩内容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故对该保险合同本院予以认定。特种车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本案中所涉保险合同的豫x“铁象”汽车起重机系特种车辆,该类特种车辆驾驶和操作可以分离,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倾覆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解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解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保险合同责任某除部分尽到了合理说明义务。故上诉人解放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33元,由解放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刘成功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