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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阳固镇马房西村二组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X镇X村第二村X组(下称马西村X组)。

负责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一审原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某某,县长。

杞县X镇X村第二村X组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宣判后,一审第三人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梁坤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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