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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宏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洛阳贵隆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宏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老城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贵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工区X路钢材市场A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上诉人河南天宏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贵隆物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天宏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甦红

审判员焦虹

审判员曹园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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