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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上诉人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任某经济补偿金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共计1800元。双方于签收本调解书时履行完毕。

任某不再要求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1700元。

一审诉讼费10元、上诉费5元及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由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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