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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靳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冷某某、原审被告孙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申字第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靳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冷某某(又名冷某坤)。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

原审被告:孙某某

再审申请人靳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冷某某、原审被告孙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卫滨区人民法院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05)卫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冷某某不存在任何借款事实,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的借条申请人从未见到过,且该借条形成事实是在申诉人与孙某某离婚之后,因而,她们之间的借贷纠纷与申请人毫无关系;2、原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的《合作、抵押担保协议》的日期为2004年5月,与借条日期相距一个多月,且借条内容没有申诉人的签名,也丝毫没有与《合作、抵押担保协议》相关的字句词义,很明显,证据《合作、抵押担保协议》与借条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能印证其相互关联,因而,孙某某和冷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与申请人毫无关系。

再审被申请人辨某,抵押担保协议写的很清楚,钱是交给孙某某的,且孙某某已经向冷某某借走了两万元钱,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秀科

审判员薛占良

审判员路长平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黄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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