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X路立交桥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二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艾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艾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0月19日作出(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巨龙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巨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二捞、被上诉人艾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张新兰
审判员戴铁牛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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