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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付民、曹景、高光耀、邹凤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捕前租住西安市雁塔区曲江黄某头村X组。199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付民、曹景、高光耀、邹凤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付民、曹景、高光耀、邹凤英经济损失十三万四百一十三元四角六分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河南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租住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黄某头村。2009年11月14日上午,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的河南老乡×××得知后欲进行劝解,遂于当日下午19时许到李某某租住处喝酒。期间,李某某与×××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遂将火炉上炖肉的锅扔掉,继而同李某某发生厮打,后被众人拉开。被告人李某某自感吃亏,便从房间内拿起其剥狗皮用的单刃刀冲出追到大门外,持刀向×××胸、腹部连刺数刀,致×××倒地,后逃离现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腹部及右小腿,致其左肺、心包、心脏、肝脏及胃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等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被害人已被劝离现场后,李某某又追上被害人,持刀在其致命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而起,案发时被害人言行亦有不当之处,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矛盾,且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现行刑事政策,李某某尚不属非杀不可,故对李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岩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代理审判员马党库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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