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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占德为与新乡县人民政府、赵纪恩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行申字第8号

孙占德:

你为与新乡县人民政府、赵纪恩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本院2006年7月19日作出的(2006)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申请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本院审查,2003年11月份你建院墙时就知道邻居赵纪恩的土地使用证内容,而你于2006年1月12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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