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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海燕,湖南荆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在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原告曾某某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刘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原告曾某某的撤诉本院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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