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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法刑初字第27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先和创业广告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07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毕某某,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1月18日至2007年3月13日期间,在注册地为本市海淀区X路X号的“赛浪网”(www.x.com.cn)上注册名为x.x.com.cn的个人博客,并先后向该博客上上传名为《迷奸女医生的感觉》等文本文件31个,点击率共计x次,经鉴定该31个文本文件均属淫秽物品。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欧亚商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证人赵某某、代某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2008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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