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原告任贵娥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贵(桂)娥,女,41岁,汉族,农民。

被告岳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任贵娥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贵娥、被告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贵娥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岳X,现年18岁,婚生一子岳XX,现年15岁,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随意殴打原告致使二人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任喜良辩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双方均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经过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审,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岳X,现年18岁,婚后生一子取名岳XX,现年15岁,婚后二人感情尚可,现因发生家庭矛盾,原告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任贵娥与被告岳某某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任贵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

审判员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杨颖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传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