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昌热电公司(原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义马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福利科科员。
委托代理张奕乐,该局福利科科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昌热电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义马某人民法院(2008)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某人民法院(2008)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义马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玉涛
审判员贾宁豫
审判员亢康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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