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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昌热电公司诉义马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昌热电公司(原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义马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福利科科员。

委托代理张奕乐,该局福利科科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义马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昌热电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义马某人民法院(2008)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某人民法院(2008)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义马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玉涛

审判员贾宁豫

审判员亢康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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