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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与齐某某、邓某某、河南省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X路东段。

负责人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喜,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省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9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2738.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哲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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