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1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于2010年6月10日、8月23日申请延期审理,同年7月9日、9月22日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燕、代理检察员杨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经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冢沁线189公里+902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魏××相撞,造成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中,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判处缓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18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经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冢沁线189公里+902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魏××相撞,造成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勤务大队认定,王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赔偿死者家属x元,肇事车车主赔偿死者家属8000元左右。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王××、贺××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日其乘坐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在经焦作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报警的情况;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和工友魏××从焦作市轮胎厂出来后由北向南穿越马路时,小×被一辆汽车撞翻;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证实王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豫x号车的车主是博爱县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报警电话为x;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六勤务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尸体检验报告书及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魏××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焦作市天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豫x车的制动系不合格;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证明证实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的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及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可以印证以上事实。

本案另有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询问笔录及被害人家属收到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及肇事车车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旭东

审判员吴华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孙国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