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马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邻居,2008年元月26日上午,双方因矛盾发生争吵,马某某因用铁针将曹某某胸、腹部刺伤,经延津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被告马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8年2月2日原告到司寨乡卫生院治疗,花药费56元,化验费14元、x元、B超60元,并于当日转入延津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天,诊断为胸、腹部针状物多发刺伤,花检查费90元、门诊药费3.2元、放射费220元、检查费14元、住院费274.3元、鉴定费及照相费200元。双方因赔偿协商不成,原告诉至原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253.8元。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损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作为邻居,应互相谦让,双方因争吵被告缺乏冷静,用铁针将原告刺伤,对此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对原告损失,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范围与标准如下:医疗费原告花费1171.5元,其中CT、B超费用属重复检查,应支持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宜支持县医院费用,医疗费按671.5元认定,原告住院3天误工费按3天计算,每天10.7元,共32.1元;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共32.1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按3天计算每天30元共90元,鉴定费照相费200元,原告要求交通费,因未提供票据,不予认定,上述费用共1025.7元,因未提供票据,不予认定,上述费用共1025.7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025.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

马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已为曹某某看好了伤,对其出院后又花费的不合理费用,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局作鉴定不应收费,所花费用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曹某某对上诉人的起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曹某某口头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损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发生争吵后,马某某用铁针将曹某某刺伤,马某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曹某某要求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上诉称,曹某某出院后所花费用不应承担问题,因曹某某出院时的医嘱为不适随诊,对所花费用应当予以计赔,对此项上诉理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称公安局内部鉴定不应收费,所花费用不应支持问题,曹某某因伤作鉴定所花费用是由马某某刺伤引发的费用,且曹某某也实际支出该收费,属于曹某某因此所受的损失,马某某应予以赔偿。但原审判决生活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赔过高,应按每天10元计算赔偿为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在计算赔偿生活补助费上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马某某在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曹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共计965.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黄耀强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