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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8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西峡县X路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院外遇到下班回家的李xx,为索要钱财将李xx拉至路边的草丛中实施殴打,因有群众发现,王某某索钱无果。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是刑警队叫我按照被害人所说的情形供述。我并没有抢别人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县X路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院外遇到下夜班回家的被害人李xx,为索要钱财将李xx拉至路边的草丛中对其实施殴打,因有群众发现,王某某索钱无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王某某供述

2010年8月3日下午下班时,我战友打电话夜里聚一聚。我喝有6—7瓶啤酒,9点多我和五个战友在广场草坪上我又喝了两瓶啤酒,感觉有点晕,等走到东环路时,路灯不亮了,快到仲景大厨房厂门口时,我对余x说,你先走吧,到仲景大厨房门口,我对门卫王xx说:今黑回来晚了,把车扎这,王xx对我说:你慢一点,出大门后,我将上衣脱掉,随手搭在左边肩上,我穿过马路斜着往北走,准备回我路西边的租住处,当时我酒劲上来晕的很厉害,有个人骑自行车过来,我把他打了,是男是女我也不清楚,打了后,我感觉身子很瘫,就往前走了一点,躺在路边睡了,后感觉有人又把我打了,醒了后才看到在这里。

2.被害人李xx陈述

2010年8月3日23时30分我下班,在厂里耽误了一会儿,我骑自行车沿东环路往北走,到鑫龙公司往北四五十米处,一个年轻娃光着背,衣服搭在肩上迎面走过来,突然他勒着我脖子,把我从车上拉下来,他用手掐着我脖子不让我喊叫,把我从地上拖着拖到大路边的树后面臭水沟里,用拳头边打我边说:你布袋有钱没有,我说就二十块钱,我趁他掐我脖子的手松的时候,我喊了两声,我说:“你这么年轻,我都四五十岁了,我说了两遍,这时有人过来了喊了一句:“弄啥的”他又把我打了几拳后逃走了,我就赶紧起来喊,路边是家属院,大家都下来了,正巧巡逻人员也过来了,大家就开始找那个人,后将他抓住了,胳膊被擦破了点皮,身上全是臭泥。我身上就几块钱,他没抢到什么。

3.证人王xx证言

2010年8月3日23时30分多一点,我从东环路南头致远网吧出来步行回家,走到东环路鑫龙公司门口前边树丛听到有人在讲话,一个女的在说:你这么年轻的娃,我都四五十岁了,我开始以为是夫妻在说话,我看树丛里那里很黑,什么也看不到,我继续走,又听一个女的说:“你这么年轻的娃,我都四五十岁了,我听着不对劲,没有男的说话,路边一辆自行车倒在地下,我想着或许是犯罪,我就大喊一声“弄啥的”,没听到动静,我又喊了一声“弄啥的”等了一下,一个女的从树丛后面哭着出来,家属楼灯光过来,看她浑身都是泥巴,她喊着“咋不撵呢”我也不清楚咋回事,她就借我手机给她老公打电话,电话没打通,她说她妹子住在旁边家属楼上。我们一喊下来了几个人,她妹子、妹夫也下来了,我就上楼上。

4.证人王xx证言

2010年8月3日23时50分左右,我正在家看电视,我儿子听到有人喊我名,我赶紧下楼一看,才认出是我姐李xx,她说被人打了,我说人呢她说往下边跑了,我姐夫也过来了,我们就开始找那人,这时发现一个黑影从鑫龙门口树丛里闪了一下往南跑,我们就拿着手电找,在鑫龙公司门口往南第三个卷闸门那里,一个男的躺在地下,背心放在地下,他光着背,左脚穿一运动鞋,右脚穿一袜子,鞋上、袜子上、腿上都是泥巴,我姐也过来看了一下说:“就是他”,我们就把他拉起来,正巧巡逻人员也到跟前,就把他带走了。

5.李xx证言

2010年8月3日夜里大约11点40分左右的样子,我当时在东环路中段大桥沟李家营红日门窗厂对面路边站着,准备等我老婆李xx下班回家时接她,借着东环路走的汽车灯光看见一个人从路X路西边的人行道往南走,当时这个人左边肩膀上搭着一件衣服,上身光着背,我心想我老婆咋还没见过来,我回头朝家里走,我给我挑担王xx打电话问我闺女在他那没有,王xx讲在他那儿,后停了一会儿,我闺女回家了,对我讲,我妈被人抢了,被人打了。我急忙往鑫龙公司跑,到那后,我挑担王xx准备朝南边追抢劫的人,后在鑫龙公司门面房檐下躺一个男青年,双腿沾着臭青泥,我老婆也跑到跟,说就是他,我用脚踢他,那男子站起来对我说,他经常在小卖部玩,认识小卖部老板小封,让我放过他一马,这时巡逻民警过来了,将男子带走。我老婆身上沾满臭青泥,鞋也没有了。

6.证人余x证言

2010年8月3日晚我和王某某在一块喝酒,结束后,我和王某某骑摩托车沿建设路X路走,走到东环路仲景大厨房附近时分手了。我看他讲话反应有点慢。他骑摩托车我也看不出他有什么反应。

7.任x证言

2010年8月3日晚我和王某某几个战友在一块喝酒,他当天晚上穿一套篮球运动服,上衣无袖,脚穿什么鞋子我没注意,因当夜我有事,9点10分左右的样子我走了。

8.朱x证言

2010年8月4日凌晨零点左右,我在东环路鑫龙冶材集团门卫室睡觉,听有一女的隔着窗子从外边敲窗子喊我,讲老大哥,你给我帮个忙,有人抢劫,把我掐得要死,用我电话打个110报警,我拨通后将手机给那个女的,让她讲,我听她说:“有劫路的,让赶快来。她打完电话有个10分钟,巡警开着车来了,我起身到我门卫室外边,看见几个老百姓在打一个年轻娃,被巡警制止,巡警将被打的年轻人带上车到厂北边院墙外小树林看现场。后人们散去了。我看见他上衣、背上、腿上都沾着泥巴。

9.王xx证言

2010年8月3日夜里大约10点半到11点钟的样子,王某某骑黑色摩托车进公司大门,对我们讲将摩托车停到厂车棚内,我点点头,他离开厂子,他住厂子错对面租的房。当天穿有一双运动鞋,白色。

10.证据卷46—53页现场照片。

11.证据卷54页抓获证明。

12.证据卷55页报案证明。

13.技术卷9—10页法医临床学鉴定书。

鉴定被害人李雪梅身上伤系轻微伤。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但在抢劫过程中,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属抢劫未遂。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又交纳了罚金,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虎审判员赛赛

人民审判员周小聚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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