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董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黔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曾用名黄X),女,生于1969年。

委托代理人:费明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略),特别代理。

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66年。

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2年。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董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冉景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费明夏,被告董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9日,二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准备对购买黔江区X街道办事处新华路新禹苑的商品房进行专修差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2010年1月5日,二被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二被告离婚期间,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的借款人民币x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董某某辩称:1.在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的黄某娥不是本案原告黄某乙;2.借款事实不存在。

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的装修属实,借条上有被告董某某的签字。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2、协议;3、(2009)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4、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

被告董某某、胡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9日,被告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在黔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装修位于黔江区X街X路新禹苑住房,二被告便从原告黄某乙(曾用名黄X)处借款x元,并出具由被告董某某于2008年3月29日书写内容为“今向黄某娥借到人民币10.00万元”且由被告董某某、胡某某签名的借条。2008年12月23日,二被告协议约定胡某梅和黄某乙共20万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协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债权人虽未表述为黄某乙,但原告举世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已明确载明原告黄某乙的曾用名为“黄某娥”,故原告黄某乙系本案债权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世的被告董某某书写的借条以及二被告达成的《协议》,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此外,该借款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故二被告对该债务负共同偿还之责。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是原告直至向本院起诉之时被告仍未偿还该欠款,其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合法有据,即逾期资金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某乙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12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冉景文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帅卫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