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汇通支行)因与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以下简称李某等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

负责人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市区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富春,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汇通支行)因与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以下简称李某等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卫滨区人民法院(2006)卫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1年3月21日,李某与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向李某借款10万元,月息15‰,借期一年,违约金3万元。该协议担保方处有刘某会、张佐勇的签字并加盖有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支行南干道营业所(以下简称农行南干道营业所)的公章。同年10月5日和21日双方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增加刘某某、张某某、付某为出借人;担保方农行南干道营业所对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至还完欠款止即2004年9月29日止;增加崔秀珍、刘某明为借款人;增加张佐勇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延至2002年9月29日。两份补充协议担保方处均有张佐勇的签字并加盖有农行南干道营业所的公章。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01年3月21日、10月5日、10月21日三份协议担保方部位加盖的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支行南干道营业所公章均系真章。

2004年4月20日,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将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刘某会、崔秀珍、刘某明、张佐勇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卫滨区法院,并于2004年9月18日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追加农行南干道营业所为被告,要求其对所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又于2004年12月27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卫滨区法院提出撤回对农行南干道营业所的起诉。卫滨区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2004)卫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一、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明偿还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借款10万元;二、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明偿还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借款利息。(自2004年4月21日始,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每月15‰计算,利息计算至该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明给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违约金3万元;四、刘某会、张佐勇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5710元、邮寄费288元由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明、刘某会、张佐勇承担”。

2004年10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刘某会、崔秀珍、刘某明于2001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9日、6月10日、7月4日、9月30日六次向李某等人借款共计82.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未归还李某。我单位自愿为上列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及李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实际费用、可得利益。担保期间:自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两年。担保形式:连带责任。该保证书上加盖了分理处业务公章。

2004年12月23日,分理处又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关于李某诉刘某会等欠款纠纷五案,本行保证在2005年1月25日前替刘某会等人还李某款10万元整,另还利息x元整,总计x元整,以后每月25日前还x元整,直到把刘某会等人所欠李某款还清为止。如违反以上约定,自愿承担按每天6‰的滞纳金作为违约惩罚,付某李某等人。我行自愿为五份合同中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还完款止。该保证书上加盖了分理处业务公章。

另查明:1996年,张佐勇被农行红旗区支行聘任为该行南干道营业所主任。新乡市工商局于1999年3月4日核发农行南干道营业所的营业执照上载明负责人为张佐勇。2002年6月19日,张佐勇被农行红旗区支行免去该行南干道营业所负责人职务。同年7月24日农行红旗区X乡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该行南干道营业所负责人由张佐勇变更为原晓英。2004年3月19日经农行河南省分行批准,农行南干道营业所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南干道分理处,农行红旗区X路分理处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该南干道分理处和文化路分理处均参加了2004年度的工商年检。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于2007年3月7日变更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在工商档案中,该企业负责人张佐勇于2007年1月31日变更为韩勇。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于2004年4才20日,将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刘某会、崔秀珍、刘某明、张佐勇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卫滨区法院。在保证期间内于2004年9月18日将担保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支行南干道营业所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于2004年10月9日、12月23日,又给李某等人出具保证书,明确了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期间和保证形式。故李某等人在保证期间内于2006年9月12日将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诉至法院要求其对担保的债务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对滞纳金、律师费、执行费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所诉的被告以及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诉请与(2004)卫滨经初字第X号一案均不相同,分理处辩称李某等人属于重复起诉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张佐勇在担保协议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对其责任的追究不影响农行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分理处认为担保属张佐勇个人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等人在保证期间,将担保方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支行南干道营业所于2004年9月18日追加为被告,要求担保方对其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中的所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表明其作为债权人,已经在保证其间内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且分理处在2004年10月9日、12月23日两次出具保证书,对李某等人的债权予以担保。约定了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形式。故分理处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支行南干道营业所、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为农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企业法人的授权下对外提供担保,该借款担保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无效,南干道营业所、文化路分理处明知企业法人没有书面授权,仍对外提供担保,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2006年4月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批准,撤销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南干道分理处(原南干道营业所),其业务并入分理处,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担保人分理处对主合同的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对卫滨区X年2月7日作出的(2004)卫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二、项即“一、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响偿还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借款10万元;二、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明偿还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借款利息。(自2004年4月21日始,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每月15‰计算,利息计算至该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明给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付某违约金x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X路分理处)对卫滨区人民法院2005年2月7日作出的(2004)卫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崔秀珍、刘某明、刘某会、张佐勇承担的诉讼费5710元、邮寄费288元。”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义务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诉讼费55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负担。

原审判决后,农行汇通支行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变相的对同一诉请重复支持,作出双重判决,明显违法。2、上诉人原审时申请对印章加盖的时间进行鉴定。但原审法院拒不委托,程某违法。3、原审原告的起诉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4、张佐勇在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签字并盖章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现张佐勇因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5、即使原审法院按无效担保合同来判令,上诉人对此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被上诉人李某等人答辩称:1、我方于2004年9月18日起诉分理处,分理处出具了同意还款的保证书,我方于2004年12月27日撤诉。由于分理处未按保证还款,于2006年9月12日再次将分理处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04年卫经初字180至X号判决书的被告人是刘某会、崔秀珍、刘某明、张佐勇,而上诉人上诉的判决书被告人是分理处。两案不是同一被告,更不属重复支持和“双重判决”。2、上诉人称原审法院没有委托有关鉴定机关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不是事实。事实是公章已鉴定,并有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结果为证。一年半之后,上诉人再次要求鉴定公章,已过举证期限。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期间为2004年9月29日。我方于2004年9月18日起诉担保方分理处,该起诉时间是在保证期间内。分理处出具的2004年10月9日和2004年12月23日两份保证书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两份保证到期期间为2006年10月9日和2006年12月23日。故没有超出诉讼时效。3、分理处称张佐勇是个人行为,与事实不符。张佐勇本人是担保人,这是在2001年10月21日的补充协议第2条中明确约定的,分理处也是担保人,这是因为在所有协议中都盖有农行的公章。我方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判令张佐勇承担责任,不代表不能向农行主张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张佐勇是代表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应由法人承担。4、上诉人承认应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是对法律的误解。本案中债权人无过错。庭审中分理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债权人有过错,有新乡市中院相同情况的生效判决证实,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农行汇通支行应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2001年3月21日,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由刘某会、张佐勇、农行南干道营业所担保的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李某等人于2004年9月18日就该笔借款,向新乡市平原汇丰加油站、刘某会、张佐勇主张权利,法院依法作出(2004)卫滨经初字第X号判决。本案所诉的被告是农行汇通支行,与(2004)卫滨经初字第X号一案被告和请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诉请均不相同,故不属重复判决。因2004年10月9日和2004年12月23日加盖有农行分理处的公章两份保证书约定的担保期间为两年,保证到期期间应为2006年10月9日和2006年12月23日。李某等人于2006年8月起诉,本案担保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关于农行汇通支行申请鉴定的请求,因原审已对农行汇通支行的申请依法进行了鉴定,并对鉴定结果当庭进行了质证。庭审结束后,农行汇通支行又提出的新的鉴定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原审法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维持。农行文化路分理处作为农行的分支机构,其在未经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下对外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无效。农行文化路分理处明知企业法人没有书面授权,仍对外提供担保,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农行文化路分理处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分理处变更为汇通支行,该责任应由汇通支行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担保人农行汇通支行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佐勇代表农行文化路分理处在担保协议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农行汇通支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农行汇通支行对张佐勇责任的追究,不影响其单位对外履行担保合同和承担民事责任。故农行汇通支行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470元,由农行汇通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徐某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杜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