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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抽逃出资罪、贪污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一终字第47号

抗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新乡市X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于2006年6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07年6月20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07年6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7年7月1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7年7月2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袁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抽逃出资罪、贪污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8)卫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二月十三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抽逃出资罪、贪污罪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迎宾

审判员成新平

审判员崔海成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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