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润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润丰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0元,合计15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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