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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县第二高级中学、夏邑县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安阳宝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利英,牛文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宏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宝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美丽华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县第二高级中学,夏邑县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安阳宝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利英、牛文涛、安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国良、程某某、安阳县第二高级中学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夏邑县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某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冷宏伟到庭参加诉讼,安阳宝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建新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李颖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秦帅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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