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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分公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分公司与张某某、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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