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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恭安被服装备总公司与李发耀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申字第20号

汝州恭安被服装备总公司:

你公司为与李发耀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2)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7)汝民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无不当之处。你公司是原南京被服厂劳动服务公司汝州服装厂与汝州市商业局下属的河南省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汝州服装厂合并组建而成立。1996年初,经汝州市有关部门协调,将两服装厂合并,在两厂人财物合并交接过程中,汝州市商业局派人监督。1996年6月30日交接帐目中显示,原南京被服厂劳动服务公司汝州服装厂欠李发耀款28万余万元,且1996年8月3日移交应付款明细表也显示,监交人也有签字。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欠款应由你公司偿还。关于交接表《贷李发耀款明细》落款时间的印章与公司成立时间不一致问题,虽有时间上的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李发耀起诉时没有交纳诉讼费问题,因李发耀立案时申请缓交,于判决后交纳符合收费办法规定。

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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