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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宋卫革,均为河南省函谷(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49岁。

冯某甲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冯某甲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冯某甲与许某某左右为邻,被告为第三人许某某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四至清楚,经看现场,冯某甲与许某某不存在纠纷,按传统习惯直线划界即可。现冯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某甲承担。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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