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五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武某,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12月18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乔某婷,于X年X月X日生一子乔某宇,我与被告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吵闹,2007年底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为此,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子女由我自费抚养。

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抗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2、(略)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旨证明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经常吵闹,被告于2007年底离家外出至今未归。3、证人殷某某、刁某某证言。旨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打,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底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客观反映了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的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拒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乔某婷,于X年X月X日生一子乔某宇。被告于2007年底外出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被告武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底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已超过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外出时其婚生二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其自费两子女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拒不到庭诉讼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

二、婚生二子女乔某婷、乔某宇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费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勇

审判员闫涛

审判员夏怀兵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淑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五民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