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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与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址略。

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轲,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址略。

代表人姚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朝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址略。

代表人姚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鲁px号牵引车车主,住(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十五日内支付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x元。该笔款项直接汇至指定账号x(中国农业银行赵某某);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7.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本案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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