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诉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时间:1998-05-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岳行赔终字第26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1998)岳行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34岁,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市人,湖南女子监狱利大服装厂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局法制办干部。

上诉人冯某因诉被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1998年2月20日作出的(1997)岳楼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5年第一届世界龙舟锦标赛期间,为了确保岳阳市区公共安全,被告岳阳市公安局下属机构市交警支队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辖区派出所,市客运管理处在市消妨支队门前,北门渡口,南津港大堤等六处分别设立“营运车辆夜间出城申报站”。自1995年6月6日起至6月20日止,每日下午20时至次日上午8时,申报站对所有申报出城的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整个申报工作由交警支队河西大队大队长肖建中负责巡查协调。1995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原告冯某驾驶湘A-(略)号红色夏利出租车从岳阳市区X路消妨支队门前的申报站驶来。该站值勒干警臧湘勇示意其停止接受检查,冯某减速向臧身边驶来,臧准备查验时,冯某突然加速冲过申报站。臧见制止不住,遂跑到停靠在申报站站牌南边非机动车道的GA43-JX号捷达警车旁,向坐在车内的大队长肖建中报告冯某“冲关”情况。然后由臧湘勇驾驶该警车并打开警灯,警报器与肖建中一道掉头向冯某追去,一路喊话,原告仍不停车接受检查。警车追了约4500米驶过107国道皇如塘收费站后,肖建中抽出七·七式手枪上膛准备鸣枪警告,行至立交桥右转弯(往长沙方向)贫道处,警车准备从右边超车,突然车左轮在贫道口绿化带路旁缺口处颠了一下,肖建中握抢手被震撞动扳机射出一弹。正在右前方爬坡的夏利车偏向公路左边停下,左车轮陷入排水沟内。臧湘勇和肖建中下车向冯某追问“冲关”原因时,发现冯某被枪击伤,即将其背上警车送往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995年7月10日枪伤治疗终结,后转北京军区总医院及其附属(略)医院治疗。同年10月4日将其转至中国残疾人康复中心(北京博爱医院)康复治疗至1996年12月16日出院,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其临床上的常规治疗及康复性治疗已基本终结。1997年3月13日,被告岳阳市公安根据冯某的赔偿请求,作出行赔决字(1997)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该赔偿决定书认定冯某遭枪击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肖建中在执行公务中误伤冯某,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应负主要责任(70%冯某无行驶证驾驶车辆,又以“冲关”手段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导致这起意外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30%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赔偿冯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未成年儿子冯某生活费(略).47元的赔偿决定。

原审认为,肖建中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持枪将原告冯某击伤,对此,被告岳阳市公安局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冯某在被告实行交通管制期间,擅冲检查关卡,且驾车时未带车辆行驶证,故对枪击伤害后果的造成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赔偿数额合法,判决予以维持。

冯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赔偿计算方式错误,程序不合法等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岳阳市公安局支付前期医疗费用(略).67元;判决残疾赔偿金(略)元;支付未成年儿子生活费(略)元;教育费5386.6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略)元;后期医药费(略)元;后期陪护费(略)元;伤残用具费6000元。合计人民币(略).27元。岳阳市公安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责任划分公平,合理,赔偿数额合法、正确,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5年第一届世界龙舟锦标赛期间,为了确保岳阳市区公共安全,岳阳市公安局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市区交通实行管制,在市消妨支队门前,北门渡口,南津港大堤等六处分别设立“营运车辆夜间出城申报站”自1995年6月6日起至6月20日止,每日下午20时至次日上午8时,申报站对所有申报出城的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整个申报站工作由河西大队大队长肖建中负责巡查协调。6月14日,上诉人冯某驾驶湘A-(略)号红色夏利出租车从长沙送客至岳阳,凌晨5时许,空车出城回长沙。因未履行申报、查验、登记手续,行至皇姑塘地段,被驾驶GA43-JX号捷达牌警车尾追而至的肖建中违规使用七·七式手枪误伤,肖建中发现冯某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一)、上诉人冯某在岳阳抢救治疗期间,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尽力救治。1995年7月10日,枪伤治疗终结。经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财务帐目,冯某在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付医药费(略).47元;器材费172.40元;会诊费1200元;冯某营养费1500元;用品费1037.40元;食品、水果费2096.60元;陪护费2080元;冯某亲朋好友探望招待用餐费(略).50元,住宿费8166.20元;电话费437.50元,交通费1160.20元。合计共支付人民币(略).27元。

(二)、为了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应冯某及其亲属要求,冯某先后转北京军区总医院及其附属(略)医院康复治疗。同年10月4日转中国残疾人康复中心(北京博爱医院)治疗至1996年12月16日出院。在北京治疗期间,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冯某支付医疗费计人民币(略).30元(其中,医药费(略).30元;器材费2840元;会诊费2000元)。

(三)、为了给冯某在北京康复治疗期间创造一个比较好的环境条件,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冯某在北京康复治疗期间有关陪护费、营养费等费用问题分别于1995年7月21日和1995年12月20日与冯某及其亲属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支付冯某陪护费,营养费等费用计人民币(略)元。其中,根据1995年7月20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冯某达成的“冯某去北京住院治疗费用”的协议。冯某于1995年7月23日赴北京康复治疗至1995年12月31日止,共计5个月零8天,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该“协议”支付了人民币(略)元(其中,陪护费:冯某妻黄平800元/月,5个月零8天计币4213元;冯某兄冯某益1000元/月,5个月零8天计币5267元;生活住宿费:按协议限定2人,每人每天50元,5个月零8天计币(略);交通费:按协议限定2人,每人每月70元,5个月零8天,计币737元;电话费:100元/月,5个月零8天计币527元;冯某营养费:800元/月,5个月零8天计币4213元;病人用品费:80元/月,5个月零8天计币421元)。根据1995年12月20日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冯某及其家属达成了“冯某同志96年赴北京治疗协议”,冯某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16日出院,共计346天,约11.5个月,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该协议支付了人民币(略)元(其中,陪护费:冯某妻黄平800元/月,11.5个月计币9200元;按协议规定护理人员2名,每人每月700元,11.5个月计币(略)元;生活住宿费:1500元/月,11.5个月计币(略)元;冯某生活营养费:1000元/月,11.5个月计币(略)元;交通费:70元/月,11.5个月计币805元,电话费100元/月,11.5个月计币1150元;日常用品费:80元/月,11.5个月计币920元)。

(四)、冯某在北京康复治疗期间,岳阳市公安局研究同意报销冯某父母、岳母等三次赴北京探望冯某的差旅费、住宿费、就餐费等费用计人民币5012元。

上列四项合计,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已支付人民币(略).57元。

1996年11月30日,岳阳市公安局经征得冯某同意,委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冯某伤情进行法医鉴定。1996年12月10日,该所以(1996)京法科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冯某为颈部枪击伤,颈7椎体骨折,颈7平面脊髓不完全性损伤,经手术治疗后,伤情基本稳定,但遗留四肢瘫痪及二便控制能力较差。通过住院进行康复性的治疗,基本能自行床椅转换,借助辅助器械可站立及较短距离的行走。综上所述并依照有关规定,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冯某目前情况影响其今后日常生活及劳动,综合评定劳动能力丧失8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根据被鉴定人冯某目前伤情其临床的常规治疗及康复性治疗已基本终结,考虑其大便干燥及双下肢痉挛等情况,鉴定认为今后仍需给予适当的药物对症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有,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冯某经法医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提供的199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81元,以二十倍计算,冯某残疾赔偿金为(略)元。冯某之子冯某7岁,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长沙市最低生活标准为每月120元,冯某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共计人民币(略)元。由于冯某第七脊椎脊髓神经损伤造成的高位截瘫所遗留的二便失控以及下肢痉挛等症状,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和有关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冯某良需终身使用止痛、止痉挛、通便等药物。每日的用药剂量和药费是:(1)止痛药:曲马多,4.03/粒,每日需服用2粒,计币8.06元;(2)止痉挛药:力奥来素,1.01元/粒,每日需服用3粒,计币3.30元;(3)通便药:开塞露1.30元/支,每天需注射2支,计币2.60元,共计每日需药费13.93元。参照残疾赔偿金20年的标准,冯某后期医药费还需(略)元。冯某属高位截瘫的残废,同样以20年计,需更换轮椅4把,每把约1500元,其计还需伤残用具费6000元。冯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还需要给予适当护理,参照当前聘请保姆的工资标准,每月以200元计,作20年考虑,后期还需陪护费(略)元,上列各项合计人民币(略)元。在本案处理和审理期间,冯某因购房等原因,由其父母,妻子等出具借条预支赔偿费合计人民币(略).8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存卷;有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冯某订立的“协议”存卷;有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财务帐目可查;有“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存卷;有长沙市统计局出具的199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证明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文件规定存卷;有冯某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和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专家的咨询意见存卷;有冯某父母、妻子出具的借据存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在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申报、查验、登记手续,引起该局民警肖建中的怀疑而驾车追赶。肖建中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误伤冯某,致冯某高位截瘫,终身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岳阳市公安局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冯某抢救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医疗等费用,依法由岳阳市公安局负责支付,双方于1995年7月21日和1995年12月20日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护。冯某的残疾赔偿金,未成年儿子冯某的生活费,后期医疗费,陪护费,伤残用具费,岳阳市公安局依法应予支付。岳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赔决字(1997)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基本事实清楚,但责任划分不当,违反了双方达成的“协议”规定,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有误,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改判。冯某经法医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废,而不是一般伤害,依法适用国家赔偿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而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一般伤害的误工费,冯某要求赔偿住院期间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冯某提出的子女教育费,穴位按摩,针灸费等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医鉴定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有关这些方面的费用开支,冯某可通过一次性领取赔偿金后,从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中适当解决。冯某的借支款应折抵部分赔偿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1997)岳楼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岳阳市公安局行赔决字(1997)第X号行政赔偿决定。

三、冯某抢救治疗和康复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略).57元,由岳阳市公安局依法负责支付。

四、责令岳阳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冯某残疾赔偿金(略)元;负责支付冯某之子冯某生活费(略)元;后期医药费(略)元;后期陪护费(略)元;伤残用具费6000元,合计人民币(略)元,扣除冯某预支费(略).80元。剩余(略).20元,在本判决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全部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欧阳铁钢

代理审判员贾尚书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