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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与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漯民二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于2008年1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民医院赔偿其医疗费4000元、误工费5137.2元、护理费55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二次手术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x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临颖县人民医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人民医院不服原判,于2008年10月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滕志宏,李××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民医院于2008年1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颖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杜彦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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