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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刘某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刘某乙之子。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某甲上诉称,本案诉争宅院的土地使用权,在刘某甲父母在世时已经确定给刘某甲使用,故刘某甲对诉争宅院的使用权是明确的,不存在再行确权的问题,且刘某甲的诉请是属于排除妨碍,一审法院以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为由驳回刘某甲的起诉,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由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中所涉及的宅院,是刘某甲与刘某乙的父母生前所建,其父母去世后,二人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现刘某甲以该宅院宅基地使用权归自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刘某乙等人清除宅基地上的房产,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甲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王春梅

审判员贾敬科

代理审判员杨杰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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