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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孟某甲、孟某乙及徐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孟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孟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系孟某甲之父。

被告徐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略),系孟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吕征宇,沈丘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及徐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天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征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孟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我经媒人之手给被告孟某甲下彩礼x元,并给被告孟某甲买衣服、手机等物品的花费及走两年亲戚的花费,共计x元。200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孟某甲将我给她买的三金退还给我,经我父亲及媒人到被告家去问,被告方支支吾吾不予答复。故我依法起诉,要求三被告退还礼金等共计x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徐某某辩称:被告所诉不实。1、原告所下彩礼并非是x元,而是x元。2、被告孟某甲将三金退给原告尹某某,并非想解除婚约,而是尹某某所买三金不适合孟某甲使用,孟某甲想让其另换成其它的。3、原告所提交的孟某甲所发的短信不属实,实际上,孟某某甲没有发这样的短信。弧姹礁嬖僖牖嫌擅煞岱榻憾蚬衣慵颍鹣⒔一旒O店所交定金4000元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孟某甲经媒人李卫华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1月12日,媒人李卫华及尹某某的婶子陈密等人一块到被告孟某甲家,为原告尹某某向被告孟某甲下彩礼x元,陈密当场将x元交由媒人李卫华,李卫华清点后,交给了被告孟某乙,孟某乙的母亲也在场。后陈密将见面礼990元亲手交给了被告孟某甲。当时,原告方人员带去的还有烟酒及为孟某甲买的衣服等。2009年农历1月13日,被告孟某甲将尹某某为其买的三金退回。此后媒人李卫华及其爱人、原告尹某某及其父亲等人一块到被告家问情况,被告孟某乙当时问尹某某是否还愿意这门婚事,尹某某说考虑考虑。后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退还礼金等共计x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媒人李卫华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足以证实,原告尹某某依农村风俗向被告孟某甲所下的彩礼是x元,该礼金三被告依法应予以返还。而原告去被告家走亲戚所买烟酒等礼品,系双方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此所花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孟某甲所买的衣物及所给的见面礼99担柙杂市溃ㄒ环璨涤狗;弧姹僖牖嫌擅煞榉禄颍鹣⒔一旒O店交定金4000元,因该婚事未成,该4000元的定金损失,本院认为,应由双方适当分担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尹某某礼金9000元。

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天义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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