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诉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江,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马永昌,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被告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诉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吉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昌、被告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认识时间太短,互不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打原告,有两次把原告打的鼻青脸肿。被告父母也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中牟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无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只发生过一次争吵。被告父母对原告很好,原告在家很少做饭,都是家里其他人做。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10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充分为家庭和睦考虑,珍惜夫妻感情,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吉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鲁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